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
|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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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
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
、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
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 建筑设计(已上传)
第二章 建筑防火
第三章 建筑设备
第四章 勘察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 结构设计
第六章 房屋抗震设计
第八章 施工质量
第九章 施工安全
第一章 建筑设计
1 设 计 基 本 规 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
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 .2.4 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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