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新华网北京10月16日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

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

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

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

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

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

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

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

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

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

,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

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

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

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

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