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2004年2月1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机制,

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促进道路交通结构的合理化,完善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

套设施,对专业运输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下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市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交通警察依法履

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